化验结果以生产厂家化验单为准,重量、水份的允许误差为≦1%。 如有异义货到需方两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供方;未经经理或未经供方同意贷物暂停使用,以便重新取样检测。 如贷物已使用完,未经双方检测的,则以生产厂家的化验单为准。 结算重量以生产厂家计量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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